寶雞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2022年10月20日寶雞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減少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提高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水平,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陜西省測繪條例》《陜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陜西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不含軍事測繪)、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體制,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A測繪、應急測繪、地理國情監測等公益性測繪、永久性測量標志普查和其他測繪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是本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大數據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國家安全、保密、網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和應用,服務智慧城市建設。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相關企業建立地理信息產業教學、科研和培訓基地;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地理信息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化發展。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進步和測繪地理信息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鼓勵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社團組織積極參與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建設,發揮在行業自律、宣傳及推廣、技術咨詢及培訓、科技交流及合作、評價評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本市中小學教學應當結合相關課程加強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八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一般情況下,應當采用全市統一的寶雞2000坐標系和國家高程系統,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準。
寶雞2000坐標系統適用于在寶雞市境內進行的規劃定點測量、不動產測繪以及其他基礎測繪項目。對于國家有關部委另有規定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有關部委要求的基準和規范。其他測繪采用國家統一坐標系統。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和市級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準,可補充制定本市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要求或規定。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基礎測繪,開展下列測繪工作: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全市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衛星大地控制網等;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組織實施全市域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市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制作影像圖;
(四)建立、維護和更新全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理信息時空數據中心、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五)編制、更新本級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
(六)建立城市三維實景數據庫;
(七)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十條 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縣(區)級基礎測繪,開展下列測繪工作:
(一)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四等(含)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編制、更新縣(區)基礎地理底圖、行政區地圖;
(四)基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建設的地理信息時空數據中心、地理信息共享平臺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的擴展應用與維護工作;
(五)采集與更新城市三維實景數據;
(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及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十一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測繪成果無償匯交、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定期更新的原則,建立基礎測繪聯動更新和分建共享機制。
市、縣(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定期更新或者及時更新:
(一)全市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至少5年更新1次;
(二)城市建成區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每年更新1次,其他區域1∶500和1∶1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至少2年更新1次;
(三)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至少3年更新1次。
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應急管理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省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市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改革等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上級任務安排,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參照批準通過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核撥基礎測繪經費。
第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建設工程測繪項目、衛星影像采購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書面反饋意見。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實施的,有關部門應予核查,確屬重復建設的,不得批準立項。
第十五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地理信息時空數據中心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管理本市地理信息數據。時空數據中心包括市級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和縣(區)級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市級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向縣(區)級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分發地理信息數據。
政府部門或者財政投資建立的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為基礎平臺。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應當采用時空數據中心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六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制度,做好相關檔案管理工作,保障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動產測繪的管理。
測量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的,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不動產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測量規范和技術標準及地方規范性文件,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探測及地下空間測量活動的管理。
地下管線探測及地下空間測量管理活動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多項測繪服務的,應當通過整合事項、優化流程、統一標準、共認成果等多測合一舉措,減少重復測繪,提高審批效率。多測合一的具體辦法和技術要求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地理國情監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做好地理國情監測數據的深度開發,并通過測繪地理信息共享平臺向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發布相應成果,發揮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測繪保障工作,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為突發事件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做好遙感監測、導航定位及災情空間分析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三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屬于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完成匯交。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資料后向匯交單位出具匯交憑證,并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經依法設立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二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按照規定將入庫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利用屬于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履行法定手續;利用不屬于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與測繪成果所有權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確需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十六條 測繪成果使用,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實行有償使用制度?;A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無償使用。
無償獲得的測繪成果,不得轉讓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條 利用屬于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效證明材料;
(三)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四)具備保密條件的有效證明材料和保密承諾書;
(五)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的項目設計書、合同書或者有關部門的項目委托、批準文件。
利用屬于國家秘密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屬于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以下申請事項:
(一)國家四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網和C級以下衛星定位網的數據、圖件;
(二)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產品;
(三)市、縣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數據、信息;
(四)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的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版主管部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負責協調、開展全市地圖市場監管工作,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三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核發地圖審圖號,并制作地圖審核批準通知書。
送審地圖為專題地圖的,相關部門應當協助提出審查意見。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編制工作。編制公益性地圖向社會公布,供無償使用。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第四章 測繪基礎設施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統籌本轄區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更新等工作。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等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提升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等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檔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指派專業單位或者專人保管,并將相關信息抄送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需經費按照基礎測繪分級管理的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等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保護工作。
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履行保管職責。發現測量標志被移動或者損毀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提供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相關信息。
重點建設工程確實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時,要求拆遷的單位應事先向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審批。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和覆蓋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的行為可以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
第五章 測繪市場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制度。
測繪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前,應當按照陜西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有關規定配合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完成信用征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報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測繪單位在寶雞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在項目實施前,應當通過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管理系統,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合同或者委托書。
測繪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材料的,將按照《陜西省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報送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不良信用信息上報。
第三十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開展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和表彰評優等工作時應當將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情況作為參考依據。
測繪項目招標活動,應當將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情況作為評分指標。
第四十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情況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應用平臺,依法建立與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十一條 信用信息管理實行黑名單管理制度。測繪單位或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單位存在以下行為應當按照陜西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有關規定列入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黑名單:
(一)被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測繪地理信息“雙隨機 一公開”檢查被判定不合格,并在限期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被判定為批不合格的;
(四)對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單位例行保密檢查被判定為不合格,并在限期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
(五)在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七)其他測繪活動中具有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進入測繪市場的測繪項目,金額超過二十萬元的及其他須實行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攬方。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測繪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政府采購、招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批準后,以下測繪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搶險救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招標的項目。
第四十四條 項目單位采用招標或者其他方式確定測繪單位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或個人承接業務;
(二)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承接業務;
(三)將整體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測繪資質的作業限額;
(四)指使測繪單位不按國家、地方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測繪或者偽造相應成果;
(五)讓具有不良信用信息或者被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單的測繪單位或個人承接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測繪單位應與項目單位采取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四)違法轉包、分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五)不執行國家、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測繪或者偽造相應成果;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四十八條 編制本市各種地圖和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制的地圖內容應當完整、規范,所表示的地理信息應當準確,地圖圖名應當與內容相符;
(二)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保證地圖內容的現勢性;
(三)地圖的數學基礎、綜合原則、符號系統等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編制地圖應當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并且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五)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按照國務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信息標注。
第四十九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相應業務。
出版、展示、登載、生產本市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相關單位應當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審核資料,依法取得審圖號。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送審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在互聯網上提供地圖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省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統一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采用隨機檢查、重點檢查、聯合檢查等方式對測繪地理信息市場進行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確屬不宜向社會公布的,應當依法抄告有關部門、利害相關人、測繪資質許可機關。
第五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黑名單的測繪單位或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單位作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監管。
第五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需要檢驗、檢測、鑒定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受檢單位對檢驗、檢測、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結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復檢的,可以組織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復檢。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論。
省級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復檢結果進行最終審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移交其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并處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提請其發證機關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移交其發證機關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接受其他利益的;
(二)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中,未充分利用已有基礎測繪成果造成重復測繪和資源浪費的,對主要負責人,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寶雞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寶雞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同時廢止。